终生使用权

终生使用权

El 终生使用权 它是拥有财产的人终生使用和享受财产的权利。 该权利赋予用益物权人使用、居住和享有资产的权利,包括可能产生的收入和成果,但不具有其全部所有权。 它也是一个经常用于遗产和继承规划的法律人物。 最后,请注意,这是保护和世代传承财富的有效方式。

终身收益权是个人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 虽然它可以在用益权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未经完整所有者的同意,受益所有人不得损坏财产或对其进行永久性更改。

这是一项物权,限制了所有者的全部领域,有利于被视为用益物权的人。 它在继承和老年人死亡的情况下经常使用。

艺术。 民法典第 467 条 规定: «用益权赋予享有他人财产的权利,并有义务保护其形式和实质,除非其宪法或法律的标题另有授权。«。

因此,它构成了一项物权,限制了所有者对用益权的全部领域,即对已确立用益权的财产拥有权力。

终身使用权的优势

终身使用权具有不同的优势,其中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 遗产规划:终身使用权可以成为继任计划和长期遗产保护的有效工具。
  • 财富保障:它还允许人们保护自己的财富并将其传给后代,而不必放弃对资产的控制和享受。
  • 灵活性:这也是一个非常灵活的人物,可以适应每个人的个人需求和目标。
  • 减税:在某些情况下,终身使用权可以帮助减轻继承人的税收负担。 由于对用益权的征税通常低于对永久业权的征税。
  • 防止财产损失:在其他情况下,这是在出现经济或法律问题时保护财产免遭损失或扣押的有效方法。

特点

这些是终身使用权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

  • 时间:终身用益权持续用益权人的生命。
  • 使用权和享有权:用益权人有权使用、居住和享有用益权所支配的资产,包括可能产生的收入和果实。
  • 不拥有:用益权人不是资产的完全所有者,仅在其有生之年享有使用权和享受权。
  • 限制:未经完整所有者同意,用益权人不得损坏财产或对其进行永久性更改。
  • 个人权利: 这是个人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
  • 相传: 在用益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继承。
  • 职责范围:用益权人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受用益权约束的资产处于良好状态,并在损坏或丢失时更换它们。

最后,重要的是要注意有关终身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因国家/地区而异。 因此,咨询律师或财务顾问以了解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情况非常重要。 除了评估您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优势外,还要确保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财产所有者保留裸露的所有权。 您可以执行以下行为,只要这些行为不改变财产的形式或实质或损害使用权:

  • 出售或转让(《民法典》第 489 条)。
  • 抵押,根据《抵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 进行不降低财产价值或损害用益物权的工程和改进(《民法典》第 503 条)。
  • 征收地役权。
  • 检查使用权分配的财产状况。

终身使用权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提前解决遗传问题的解决方案。 它可以由财产所有者为其配偶或子女设立,避免目前造成继承人作为继承人的经济负担。

生命使用权的构成

生命使用权源于将事物的永久业权分为两种权利:纯粹所有权(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享受该物的权利)。

从持续时间的角度来看,它与临时用益权一样是三种可能的用益权类型之一。 如果未指定期限,则假定使用权是终身的。

生命使用权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

  • 对于动产或不动产,后一种情况最为常见。 也有权利,只要不是非常私人且不可转让的。
  • 通过体内意志的表现或通过处方。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意志或法律。
  • 对全部或部分果实的善。
  • 有利于一名或多名自然人。
  • 同时或相继。
  • 以纯粹的形式或在某种条件下。
  • 如果是儿子,则该财产将完全由已故所有者的儿子继承。
  • 关于继承,当它是由构成它的所有资产构成时。

税制

如果我们谈论的是房地产,用益权的税收制度与其产生的时间和方式有关。 它影响所有者和用益权人。

如果是在生前构成的,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则该用益权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对个人).

生命用益权的评估

用益权人必须每年缴纳房地产收入的估算。 26 年 29 月 1987 日关于继承和捐赠税的第 18/1987 号法律第 70 条规定,终身用益权的价值估计等于当用益权使用年限不足 20 年时资产总价值的 19% (1 岁)。 随着受益人年龄的增长,这一比例会降低,每长大一岁,比例降低 10%,最高可达总价值的 XNUMX%。

您还应该分析 财产转让税 负责自治区的事务。

应用的公式是:

使用权值 (U)= 90 – (e+1),或 U = 89 – e,其中 e 是使用权的年龄。

本法所指的用益物权人是指未满20周岁的人。 因此,为了获得用益权的价值,有必要检查用益权人的年龄超过19岁的单位数,并在这些单位中减少70%。

应用该公式,当使用权年龄为 10 岁时,达到使用权的最小值(79%)。

生命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将使用权理解为资产的终生转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您无需使用使用权转让的财产,但您有权获得使用权转让的财产的孳息。
    例如,如果您继承了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则无需居住在其中。 而且,如果你继承了一个有葡萄树的农场,你就可以保留葡萄。
  • 您不能转让使用权,并且您必须承担并承担财产维护的普通改进和维修费用。
    例如,如果您终身继承一栋状况良好、适合居住的房子,您必须保持这种状态。
  • 您可以进行工程和改进,只要它们不影响财产的形式或实质。
    例如,如果您继承了一套终身使用权的单层住宅,则您不能在其上建造另一层。
    正如《民法典》所反映的,用益权是“享有他人财产的权利,并有义务保护其形式和实质,除非其宪法或法律另有规定”。

这种权利在家庭房屋继承领域很常见。 尽管用益权也可以通过金钱或公司股份建立。 使用权人必须遵守一些义务,例如与财产保护有关的义务,但同时,他有一定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享有财产被认为是财产的一部分。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很好。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者将拥有赤裸的所有权,与用益权一起形成完全的所有权。

因此,用益权限制了所有者的总领域,有利于将一部分分配给另一个受益人。 后者与所有者一样,拥有一系列权力,允许他处置已确立用益权的财产,但他不能 100% 处置该财产。 后者阻止用益权人出售资产或降低其价值,而这需要得到所有者的同意。

普遍和终生使用权

在继承法领域,用益权是一个应用广泛的概念,特别是其普遍终身用益权的形式,也称为丧偶用益权。 这种类型的用益权是所谓的遗嘱的特征“一个为彼此”,配偶双方都授予对方这项权利。 《民法典》第 813 条规定了这一权利。

寡妇的用益权必须是终身的,以保证未亡配偶即使决定再婚也有权享有资产。 然而,这种类型的用益权使受益人摆脱了通常强加于普遍用益权的一些义务,例如创建资产清单或提供担保。

丧偶配偶的普遍终身用益权被定义为法律或遗嘱人的遗嘱赋予尚存配偶的对其所有资产的权利。 通常,所谓“谨慎行事”,这允许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因为获得普遍和终身用益权的配偶可以获得全部世袭遗产,而不是合法地与他相对应的第三个遗产。

从这个意义上说,“谨慎行事» 其目标是向其他继承人分配比其合法继承人更多的遗产,以尊重普遍和终生的用益权。

与终身使用权相反,我们发现临时使用权,正如其名称所示,它是有时间限制的。 此类用益权的使用权人只能在特定期限内享有该财产,超过期限后,用益权消灭。

相反,在终身用益权的情况下,该权利终身转移给用益权人。 它只会随着你的死亡而失效。 当一个人授予其配偶使用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权利时,这种类型的用益权很常见,这是继承中最常用的方式。

生命使用权的终止

生命使用权可能因不同原因而被消灭。 其中我们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 用益权人的死亡。 使用权完成后,裸业主就成为财产的完全所有者。 通过在财产登记处出示死亡证明来取消用益权,即可获得认可。 在这种情况下,用益权的消灭被认为是由用益权人和裸所有者统一在同一人身上。 然而,我们必须考虑继承人的合法部分。
  • 使用权的放弃。
  • 用益权的物对象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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